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0年度,728號
CYDM,100,嘉簡,72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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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慶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
偵字第20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慶旗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並 經執行完畢,仍不知尊重他人之財產權,再犯本案,衡其竊 取紅竹樹之犯罪動機係為移植家中觀賞、手段平和、紅竹樹 1 株之價值約新臺幣1百元、被害人所受損失尚屬輕微、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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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