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0年度,596號
CYDM,100,嘉簡,596,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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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光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
度偵字第2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光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鄭光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中簡 字第17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裁定為 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96年度沙簡字第4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 2罪並經裁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月確定,而與上揭有期徒刑5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8年12 月24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 所示之現金。嗣經警循線查知鄭光佑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犯行,鄭光佑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詢 時供承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行,對於未發覺之如附表編號2 至5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證據欄補充「本院電 話記錄查詢表2份」外,其餘證據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三、核被告鄭光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犯竊盜罪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 告受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5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就如 附表編號2至5部分,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在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警詢時供承 如附表編號2至5之犯行乙節,有警詢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如附表 編號2至5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 先就累犯加重後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 ,不思正途獲取財物,行為之手段,竊取之金額,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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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竊盜時間│竊盜地點│被害人│竊取方式、財物│ 論罪科刑 │
├──┼────┼────┼───┼───────┼───────┤
│ 1 │98年4月 │嘉義市西│葉國矖│徒手竊取車牌號│犯竊盜罪,處拘│
│ │20日凌晨│區湖子內│ │碼C5-9019號自 │役參拾日,如易│
│ │2時37分 │路328號 │ │用小客車內之現│科罰金,以新臺│
│ │許 │前 │ │金新臺幣(下同│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 │)約1,100元 │日。 │
├──┼────┼────┼───┼───────┼───────┤
│ 2 │99年12月│嘉義市西│王素梅│徒手竊取車牌號│犯竊盜罪,累犯│
│ │20日凌晨│區○○街│ │碼0201-LU號自 │,處拘役拾伍日│
│ │1時許 │20號前 │ │用小客車內之現│,如易科罰金,│
│ │(聲請簡│ │ │金約300元 │以新臺幣壹仟元│
│ │易判決處│ │ │ │折算壹日。 │
│ │刑書誤載│ │ │ │ │
│ │為98年12│ │ │ │ │
│ │月20日)│ │ │ │ │
├──┼────┼────┼───┼───────┼───────┤
│ 3 │99年10月│嘉義市西│黃郁庭│徒手竊取車牌號│犯竊盜罪,累犯│
│ │11日凌晨│區○○街│ │碼D4-9277號自 │,處拘役拾日,│
│ │零時30分│152號前 │ │用小客車內之現│如易科罰金,以│
│ │許 │ │ │金約5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4 │99年10月│嘉義市西│曾麗雲│徒手竊取車牌號│犯竊盜罪,累犯│
│ │11日凌晨│區民生南│ │碼2153-JB號自 │,處拘役拾日,│
│ │1時許 │路與永安│ │用小客貨車內之│如易科罰金,以│
│ │ │街口 │ │現金約5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
│ 5 │99年10月│嘉義市西│鍾幸蓉│徒手竊取車牌號│犯竊盜罪,累犯│
│ │11日凌晨│區民生南│ │碼1369-QP號自 │,處拘役拾日,│
│ │1時10分 │路122號 │ │用小客車內之現│如易科罰金,以│
│ │許 │前 │ │金約100元 │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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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