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號
NTDV,100,訴,16,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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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超
訴訟代理人 王哲文
被   告 黃適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適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黃適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原請求核發之支付命令為「相對人(即被 告)應給付聲請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611,6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言詞辯論時, 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01,600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核其原告變更後之聲明與原訴之聲明係請求權基礎事實 同一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其訴之變更 自屬適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訴外人班克傑森藝能製作有限公司(下稱 班克公司)之負責人,班克公司前曾委請原告辦理Japin活 動(即還款協議所稱之「嘉賓頒獎」),嗣班克公司積欠原 告此活動執行費691,600元,原告雖曾向班克公司催討,惟 因此活動結束後班克公司已結束營業,原告遂向被告催討, 經被告表明願承擔班克公司對原告所積欠之活動執行費用債 務,而與原告員工即該活動承辦人即訴外人嚴元貞成立分期 付款協議書,且被告承諾遲延一期願立即全部清償,原告方 同意此分期付款之還款協議,詎被告僅於去年(99年)4月 份支付5萬元、6月份支付3萬元、8月份支付1萬元,共支付



三期9萬元,剩餘款項601,600元則迄今未為清償。爰依債務 承擔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 告601,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方面:被告僅以書狀對於原支付命令(本院99年度司促 字第9271號)未附具體理由而表示異議,嗣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參、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付款協議書、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開立發票通知書、「Japin活 動執行費」統一發票、報價單各1件(以上均影本附卷,原 本核閱後發還)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原告之主張,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二、按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 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 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得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請求給付 。民法第300條、第233條第1項、第546條第1項、第548條第 1項分別設有規定。本件訴外人班克傑森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與原告訂立契約委任原告執行「Japin活動」應給付原告委 任報酬及費用691,600元(稅後),被告為班克傑森藝能製 作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99年6月23日與原告訂立協議承擔 上開費用及委任報酬之給付義務,未依約定之期限還款,尚 有601,600元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全部屆至,揆諸前開說 明,原告依委任契約及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自原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原告因本件訴訟而支出訴訟費用6,720元 ,被告受本件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負擔 全部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並依職權 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岱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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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班克傑森藝能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形砌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