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5號
NTDV,100,消債更,5,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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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志元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 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 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蓓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父母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 【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 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 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 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 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提出95年協商成立協議及還款資料,並說明最大債權銀行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協商條件時,聲請人何以未表明反對之 意見,及陳明毀諾之原因,毀諾後迄今債務還款情形(均請 依各債權銀行之債權及還款數額具體載明)。
㈢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請依各 債權借款之日期及原因詳細載明)。
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主動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 後續如何還款,本院將作為聲請人有無還款意願之參考。



㈤如准予更生之還款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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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