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113號
NTDV,100,司繼,113,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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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林昀
法定代理人 賴玲奾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盧金英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3月12日死亡,爰於法定期間通知其他 繼承人,並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 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盧金英於100年3月12日死亡,此有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是其繼承人依前揭條文所定應為配偶及第一順 序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由配偶賴春成及子女賴孟 毅、賴岳毅賴駿毅賴玲奾賴玲君共同繼承,惟賴玲奾 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件同案 號),則賴玲奾之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即繼 承人賴孟毅賴岳毅賴駿毅賴玲君,而聲請人並未收受 賴孟毅賴岳毅賴駿毅賴玲君為拋棄繼承之通知,且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至100年4月19日止亦無受理其等聲明 拋棄繼承事件,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在卷可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外孫女即第一順序親等遠者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尚不具繼承人地位,是其所為拋棄繼承 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 訴訟法第78條。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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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