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3號
NTDV,100,司票,43,201104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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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王素琴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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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