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抗 告 人 王素琴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千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駁回其抗告。二、本件裁定,不得聲請不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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