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111號
NTDV,100,司票,111,20110425,4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曾正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曹翔霖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6張。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