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1號
NTDV,100,司拍,11,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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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黃盟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徐王阿月趙金枝之繼承人、呂建模即趙金
枝之繼承人、呂月桂趙金枝之繼承人、彭呂瑞妹趙金枝之繼
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補繳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正本。(勿提網路
     申領之電子謄本)
  (三)土地及建物之附表 (應表示重測後之地號、建號、
     面積及權利範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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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