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520號
NTDV,100,司促,2520,20110421,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侯明勳」之記載應更正為「侯明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