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埔刑簡字,99年度,261號
NTDM,99,審埔刑簡,261,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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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桂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4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桂森違反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經處以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及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桂森前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於民國97年8 月1 日為彰化縣政府警察局田中分局查獲,並經南投縣政府於97 年11月3 日以府社勞行字第09702084541 號裁處書,以其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之 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在案;復因聘僱許 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於97年12月17日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專勤隊查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 度偵字第13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詎仍不知警惕,明 知僱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及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竟於 前開第1 次為警查獲並經處以罰鍰後之5 年內,基於聘僱許 可失效及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犯意,自97年12月18日 (即前開第2 次為警查獲之翌日)起至98年3 月24日17時30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以如附表所示之代價,聘僱如附表所示 之外籍勞工,前往南投縣國姓鄉○○村○○道六號工程,從 事林森桂指派之工作。嗣於98年3 月24日17時30分許,為警 在南投縣國姓鄉○○路○段236 號查獲如附表所示之外籍勞 工,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證人PAKHOOMTHOD PHANIT、THAMMAWONG MANAT、WAENNON UD ON、KHONGTHANATKAN PHUNSAP、THANKHON SOMSONG、LOSING KIATTISAK於警詢時之證述。
㈡南投縣政府99年10月12日府社勞行字第09902135550 號函、 南投縣政府97年11月3 日府社勞行字第09702084541 號違反 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裁處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98 年5 月21日投仁警外字第0980004878號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 案件移辦通知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南投縣專勤隊99年11月16日移署專二投縣 瑄字第0998232293號函、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



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各1 份、外勞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內 容顯示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外僑出入境資料處理系統查詢資 料、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 明細內容顯示畫面、旅客 入出境紀錄查詢各6 份及查獲現場照片15張,並經本院調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1316號偵查卷 宗、98年緩字第460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98年度緩護命助字 第15號觀護卷宗核閱無訛。
㈢訊據被告矢口否認上揭犯行,辯稱:本件之逃逸外勞並非其 所僱用云云。惟查,如附表所示之外籍勞工均係由綽號「老 大」之人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繫後,再由「老大 」駕駛「三菱廠牌箱型車」接送前往南投縣國姓鄉○○村○ ○道六號工程工作,「老大」身高約175 公分等情,業據證 人即如附表所示之外籍勞工PAKHOOMTHOD PHANIT、THAMMAWO NG MANAT、WAENNON UDON、KHONGTHANATKAN PHUNSAP、THAN KHON SOMSONG、LOSING KIATTISAK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佐以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我之前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是0000 000000號,沒有借給他人使用,都是自己使用,我所使用之 車輛是三菱廠牌箱型車,我身高172 公分左右,我於97年間 在國道六號承攬鋼筋工程,於98年以後在國道六號做板模工 等語。又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自96年12月16日申請日 起至98年4 月1 日查詢日止之登記使用人確為被告乙節,亦 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附卷足憑。由上可知,本件外籍勞工 所稱「老大」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係由被告所申辦使用,且 被告未曾將該門號借予他人使用,其等所稱「老大」所使用 車輛之廠牌及形式,亦與被告所使用之車輛相符,另其等所 稱「老大」之身高亦與被告之身高大致雷同,復參諸被告於 97至98年間確在國道六號施作相關工程等情觀之,堪認被告 即為本件外籍勞工所稱之「老大」無訛,被告前揭所辯,無 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林桂森第1 次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於97年8 月1 日為警查獲,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之規定, 經處以罰鍰,5 年內再為本件聘僱許可失效及他人所申請聘 僱之外國人工作,而違反同一規定,應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 後段之規定論處。又被告第2 次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 作,於97年12月17日為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隊查獲,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316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是被告再為本件聘僱許可失效及他人 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工作之始日,應係自第2 次為警查獲之 翌日即97年12月18日起算,聲請書附表編號4 、5 所載外籍



勞工KHONGTHANATK ANPHUNSAP、THANKHON SOMSONG,關於在 被告處打工期間之始日誤載為97年11月,應予更正,附此敘 明。另被告本件自97年12月18日起至98年3 月24日17時30分 許為警查獲時止,聘僱如附表所示之外籍勞工前往南投縣國 姓鄉○○村○○道六號工程工作,係出於同一犯意,為一違 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之行為,僅論以一罪,檢察 官認被告本件所為,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容有誤認,併予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非法聘僱許可失效及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工 作,影響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人力資源管理之正確性,更損 害本國人民之就業權益,又犯後飾詞否認犯行,態度非佳, 並斟酌其聘僱外籍勞工之人數、聘僱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之,本院 綜核前述各情,認量處上開刑度已屬適當,檢察官求處被告 有期徒刑6 月,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就業 服務法第63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 款、第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
│編號│外籍勞工姓名 │每日工資│ 原僱主 │許可效期│逃逸日期│撤銷聘僱│
│ │ │ │ │ │ │許可日期│




├──┼────────┼────┼────┼────┼────┼────┤
│ 1 │PAKHOOMTHOD │ 800 元 │華隆股份│94.9.5 │95.2.10 │95.4.6 │
│ │PHANIT(帕尼) │ │有限公司│至 │ │ │
│ │女,泰國籍 │ │ │95.9.5 │ │ │
├──┼────────┼────┼────┼────┼────┼────┤
│ 2 │THAMMAWONG MANAT│不詳代價│捷朋科技│96.10.30│98.3.13 │98.3.13 │
│ │(馬那) │ │工業股份│至 │ │ │
│ │男,泰國籍 │ │有限公司│98.10.30│ │ │
├──┼────────┼────┼────┼────┼────┼────┤
│ 3 │WAENNON UDON │ 1,000元│宏亞食品│96.12.22│97.12.20│98.1.6 │
│ │(尤登) │ │股份有限│至 │ │ │
│ │男,泰國籍 │ │公司 │97.12.22│ │ │
├──┼────────┼────┼────┼────┼────┼────┤
│ 4 │KHONGTHANATKAN │ 1,000元│正隆股份│95.2.27 │95.8.22 │95.9.6 │
│ │PHUNSAP(彭沙) │ │有限公司│至 │ │ │
│ │男,泰國籍 │ │ │97.2.27 │ │ │
├──┼────────┼────┼────┼────┼────┼────┤
│ 5 │THANKHON SOMSONG│ 800 元 │鉅高股份│95.5.29 │97.5.5 │97.5.15 │
│ │(宋森) │ │有限公司│至 │ │ │
│ │男,泰國籍 │ │ │97.5.29 │ │ │
│ │ │ │ │ │ │ │
├──┼────────┼────┼────┼────┼────┼────┤
│ 6 │LOSING KIATTISAK│ 800 元 │利全實業│97.9.16 │98.2.6 │98.2.12 │
│ │(凱提沙) │ │股份有限│至 │ │ │
│ │男,泰國籍 │ │公司 │99.9.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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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