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100年度,182號
NTDM,100,審聲,182,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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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麗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麗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麗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 年、1 年7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 中,業於民國100 年3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范麗月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 月、4 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333 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3 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聲字第49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於98年間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 度訴字第169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再 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 訴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上開4 罪,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22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其於98年7 月27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00 年3 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29號核准 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 正署100 年3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1291 號函檢附之法 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懿 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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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