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漢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正
原 告 劉博正即正裕製衣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瓊賢即伸益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8,4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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