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0年度,23號
TNEV,100,南簡補,23,201104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23號
原   告 漢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正
原   告 劉博正即正裕製衣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瓊賢伸益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8,4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1/1頁


參考資料
漢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