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37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發興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99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50元。
㈡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未用印、亦未簽名,應予補正。
㈢提出原告公司登記資料,俾明本件是否經合法代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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