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2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沈炳旭
被 告 周赺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27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4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捌萬捌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陸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94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宗倫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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