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 告 功學社山葉樂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富元(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李俊瑩 律師 蔡嘉昇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陳金鑑(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史越生訴訟代理人 張琦原告參加人 萬國樂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王月華原告參加人 日耀進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東明原告參加人 山谷樂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邱翠華原告參加人 豫章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羅必鉦原告參加人 大成樂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余傳丁原告參加人 永宏基樂器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東明原告參加人 藝專樂器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國飛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博文會計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100 年4 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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