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土地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8年度,2455號
TPBA,98,訴,2455,20110406,3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55號
原 告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慧穎
訴訟代理人 林信宏 律師
林政憲 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黃昱璁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代 表 人 陳錫禎(處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廖俊隆
 施鴻冠
  方偉凱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代 表 人 張佩智〈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代理人 張文傑(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7日本院
98年度訴字第2455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複代理人所載「黃昱聰律師,應更正為「黃昱璁」,特此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 用之。
二、查本件98年度訴字第2455號判決中,原告之複代理人應為「 黃昱璁律師,有行政訴訟委任狀附本院卷可稽。原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所載「黃昱聰」,應為顯然之誤寫。原判決之原 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1/1頁


參考資料
陽光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