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一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蕭慶賢律師
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財物,累犯罪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斷,然證據之本身如對於待證事實不足為供證明之資料,而事實審仍採為判決基礎,則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自與採證法則有違。上訴人自始否認有盜匪犯行,於警訊時即已辯稱:我當時(指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晚上八時五十分)在大里市○○路振坤宮前溜狗,巧遇朋友楊國川拜託我和他一起去找黃恆立談事情,我便一口答應,因我溜狗有習慣帶(戴)手套及面具與狗玩耍,便一起帶去現場(指大里市○○路三十八號三樓)。到達現場,我們倆便敲門(由楊國川叫門),不一會兒黃恆立……開門,楊國川便問黃恆立,叫黃恆立不要和其女兒糾纏,黃恆立……說「不然你要怎樣?」我便走近黃恆立,不料黃恆立竟手持削皮(水果)刀砍過來,我使用右手(拿著一個手套及一個面具)去擋,但左耳仍被插(刺)到,黃恆立當時亦搶下我右手拿的手套及面具,我們(指與黃恆立)便在房間裡扭打,在旁之楊國川因害怕便跑下樓去,打了一陣子,我也逃跑,黃恆立還不罷休,追出房間,我便拿椅子架著,退下樓去,與楊國川離開現場。之後,我先牽狗回家,順便換下衣服,……與楊國川來派出所報案等語。同案被告楊國川於警訊時亦辯稱:因我女兒楊琬菁被黃恆立誘而在一起同居,所以我才拜託甲○○和我一起去黃恆立住處,請黃恆立不要與我女兒糾纏。……到房間門口,我便敲門叫黃恆立開門,……我問黃恆立請他不要跟我女兒糾纏,黃恆立說「不然你要怎樣」,講完便手持削皮刀砍過來,甲○○見狀,……用右手擋開(右手拿著一個手套及一個面具),但刀子仍插(刺)到左耳,且黃恆立還搶走手套和面具,二人……在房間裡扭打,我因害怕……下樓去了等各語(見偵查卷第七|九頁)。其後上訴人與楊國川於偵、審中亦均為相同之辯解。參以楊國川之女兒楊琬菁於原審調查時證稱其因年紀小,父親怕她受騙,到過黃恆立住處找過她三、四次等語,及卷附之全生醫院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出具之甲○○診斷證明書,亦載明左耳部撕裂傷二處四〤○‧五〤○‧五及二〤○‧五〤○‧五公分、右前臂深部裂傷二〤○‧五〤二公分,於、、來院急診縫合傷;暨上訴人所提飼養狗隻(大型)照片五張以觀(見偵查卷第十一頁及一審卷第三八|四○頁、原審卷第二一頁),上訴人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所辯,即非全然無據。原判決竟僅憑黃恆立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用以刺傷上訴人之水果刀一把,暨上訴人之診斷書、民眾報案紀錄簿等證據為判決基礎,遽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與證據法則有違。㈡、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予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上訴人堅詞否認其有穿戴
面具及手套一雙,於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時、地、劫取黃恆立所有之新台幣(下同)八千元犯行,除如前述所辯外,並提出其飼養之五隻大型狗照片,證明其手套係溜狗時所用,面具是與狗玩耍時使用;另所提之全生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其被黃恆立持削皮用水果刀刺傷左耳之事實。而黃恆立於原審並已陳稱八千元在床底下找到,且稱:「楊國川以前到我住處,我均允許他進來。甲○○我不認識,可能是楊國川找來要教訓我,打鬥之後,地面上有面具、手套,他是不是戴這,我不知道。」訊以扣案之削皮(水果)刀是你的?答:「是的」(見原審卷第三十四頁背面)。上述各項證據,均於上訴人有利,何以不足採信,原判決並未於理由內有所說明,難謂無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㈢、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如事實審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內予以說明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之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上訴人於一審法院審理中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具狀請求勘驗案發現場,以明事實(見一審卷第二二|二四頁);於原審審理中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具狀請求傳訊黃恆立所指其為上訴人所劫取之八千元是其友人還錢九千元之該友人(見原審卷第四九|五四頁)。原審並未置理,亦未說明無調查必要之理由,自有證據調查未盡及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此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