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93號
原 告 施文婷
上列原告因與紫著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
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