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上列原告因與陳熙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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