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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662號
TPEV,100,北簡,2662,2011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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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662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葉大裕
相對人 即
被   告 EAT國際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佩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4月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於民國100年1月24日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3,580元(同案調解案號:100年司北簡調忠字第28號) ,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二、經查,本院於100年4月8日以抗告人未依本院100年3月1日裁 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惟 抗告人確已於100年1月24日繳納上開裁判費,有裁判費收據 為證,是應認抗告人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抗告人聲 明廢棄原裁定,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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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