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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339號
TPEV,100,北簡,2339,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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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339號
原   告 世新山莊自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曉斌
訴訟代理人 余水生
被   告 李蕙讌
訴訟代理人 謝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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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