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助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2054號
TPEV,100,北簡,2054,201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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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05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申請之費用是否包括研究設備購置費或 建置費?仍有查明之必要。
二、原告即反訴被告提出經審核認列之項目及予以認定不符之項 目,有無單據證明?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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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