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705號
TPEV,100,北小,705,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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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7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黃重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 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 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灣省桃園縣中壢市○○○路105號12 樓, 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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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