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施偉華
被 告 臺灣士敏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慶松
訴訟代理人 陳善祐
陳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3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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