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0年度,14號
TPEM,100,北秩,14,2011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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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孫翠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2月29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519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翠苓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為護法之行為: 被移送人於民國99年12月6日19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26號7樓之16應召站內,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 臺幣(下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扣案保險套65枚、潤滑液14枚、員工守則&獎勵獎金辦法、 隱藏式監視錄影器鏡頭等件可資佐證。
㈢被移送人於99年12月8日18時40分許,在上址應召站內為警 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65枚、潤滑液14枚等物,雖係應召站內供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但非被移送人所有,爰不予宣 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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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