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58號
上 訴 人 禾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博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6,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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