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9年度,3058號
TCEV,99,中簡,3058,201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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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058號
上 訴 人 禾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博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6,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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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