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662號
TCEV,100,中補,662,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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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62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黃裕仁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8萬2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被告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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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