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601號
TCEV,100,中補,601,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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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勝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5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戀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之戶籍謄本
   (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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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