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601號
原 告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勝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52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被告立地自然涼設計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戀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最新之戶籍謄本
(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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