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69號
原 告 郭震江
龐子苡
黃馨逸
趙建明
原告與被告陳祥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