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土地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537號
TCEV,100,中補,537,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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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江正德
被   告  張榮華
       林綉春
       林綉鑾
       林柏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清儀
被   告  李林綉娟
兼訴訟代理人 林柏煊
被   告  翁綉杉
       林國平
       林劉秀輕
       林浩然
       林美然
       林麗然
       林照然
       林美惠
            217巷6弄2號7樓
       楊玉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政滄
被   告  楊洲源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政男
被   告  楊滄源
            巷1號
       林維雄
       林維楠
            25弄10號2樓
       林鴻生
       林麗華
       林鴻澤
       林施寶雲
       林麗美
            9號3樓
       陳素珠
       江振源
       林癸良
       陳林金滿
       林蒼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華等間請求分割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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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