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江正德
被 告 張榮華
林綉春
林綉鑾
林柏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清儀
被 告 李林綉娟
兼訴訟代理人 林柏煊
被 告 翁綉杉
林國平
林劉秀輕
林浩然
林美然
林麗然
林照然
林美惠
217巷6弄2號7樓
楊玉香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政滄
被 告 楊洲源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政男
被 告 楊滄源
巷1號
林維雄
林維楠
25弄10號2樓
林鴻生
林麗華
林鴻澤
林施寶雲
林麗美
9號3樓
陳素珠
江振源
林癸良
陳林金滿
林蒼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華等間請求分割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