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0年度,535號
TCEV,100,中補,535,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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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茹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70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1,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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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