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富源保全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季湘
訴訟代理人 郭承寰
林琡真
原告與被告徐玉嬌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45,
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繳納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