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0年度,243號
TCEV,100,中簡,243,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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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43號
原   告 高得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慧
訴訟代理人 張蘭英
被   告 凱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9年2月1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大理 石貨品,由受被告委任派駐其所承攬日月行館石材工程工地 現場之監管即訴外人郭明進先後於99年2月1、5、6日,代理 被告與原告簽訂買賣合約書,原告已依約交貨,貨款合計新 臺幣(下同)347157元,詎原告屢次催討,被告竟拒絕給付 ,為此,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 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日月行館之石材工程確係被告所承攬,原告交付 之石材亦已安裝,沒有問題,被告對於應給付原告系爭貨款 並無爭執,惟因被告之上包即訴外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文亮公司)未給付工程款予被告,故被告亦無法給付 原告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買賣合約書 、光板銷貨單、應收帳款明細表、發票、存證信函及回執等 件為證,並聲請傳訊證人郭明進於100年3月25日言詞辯論期 日,具結證述綦詳,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可信為真實。四、被告固抗辯稱因伊之上包文亮公司未給付工程款予伊,故伊 亦無法給付原告貨款等語。惟查,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被 告之上包文亮公司縱確積欠被告工程款,亦屬被告與文亮公 司間之問題,概與原告本件請求無涉,被告所辯實屬無據, 委不足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 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基於買賣 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貨款34715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9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3750元,由被告負擔 。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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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得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