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604號
TCEV,100,中小,604,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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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604號
原   告 文心百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錫斌
訴訟代理人 王俊之
被   告 李月照
      王昱庭
      陳成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月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王昱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陳成攻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李月照負擔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被告王昱庭負擔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被告陳成攻負擔新臺幣參佰參拾肆元。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李月照王昱庭陳成攻為原告管理之「文 心百利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建物門牌號碼依序為:臺中 市北屯區○○○路○段157巷29號7樓、臺中市北屯區○○○ 路○段157巷12號5樓、臺中市北屯區○○○路○段157巷2號7 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約定,應按期給付 管理費,店面每坪新臺幣(下同)35元,2樓以上住戶每坪 45元每2月為1期,詎被告李月照自民國99年1月起即未依住 戶規約繳納管理費,迄100年2月止,共積欠管理費21,840元 ;被告王昱庭自99年3月起即未依住戶規約繳納管理費,迄 100年2月止,共積欠管理費22,380元;被告陳成攻自99年2 月起即未依住戶規約繳納管理費,迄100年2月止,共積欠管 理費23,205元,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此,依社區住戶規 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 陳述。
四、本院判斷:
(一)查原告主張被告3人為其所管理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尚



積欠前述管理費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規約、存證信函、建物謄本 、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等為證;被告3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 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之管理費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3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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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