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0年度,476號
TCEV,100,中小,476,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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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476號
原   告 李美月
被   告 余韶誠
訴訟代理人 竇玉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99年
度簡附民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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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