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1年度,242號
TPSM,91,台上,242,200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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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強姦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重少連上更
㈢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少
連偵字第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返回○○縣○○鄉○○路○○○號住處。經乃子張○麟(○○○年○月○○日生,另案由少年法庭審理)告知,有其國小女同學即被害人孫○○(○○○年○○月○○日生、真實姓名詳卷)因酒醉昏睡於二樓其床上。被告見狀,竟萌生淫念,將張○麟支使外出購買晚餐後,隨即進入其子房內,明知○○僅係國小學生,且已酒醉不能抗拒,竟乘機強行姦淫○○。得逞後,再以毛巾覆蓋於○○臉上,致○○因體內酒精濃度過高造成昏迷缺氧,又因毛巾覆蓋臉上掩住口鼻,加速供氧失調而窒息死亡。迄當日下午七時許,張○麟返家目睹被告所為,待被告姦淫完畢,入內探查○○鼻息,發現○○已經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強姦殺人部分之判決,改判論處被告對於婦女乘其酒醉,不能抗拒,而姦淫之,因而致被害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認定被告乘被害人○○酒醉不能抗拒而姦淫之,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乘機姦淫致人於死罪名。但○○係○○○年○○月○○日出生,於被告行為時,為未滿十四歲之女子,被告姦淫之,應另犯修正前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準強姦罪責,此罪與上述罪名是否有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等關係而應擇一適用,原判決漏未論述,自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㈡、據被告及張○麟、張○煒於警訊中之供述,暨○○縣警察局○○分局移送書所載,本件命案係發生於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十九時許,乃原判決却認定發生於同年月「三十一日」,顯與卷證資料不符。此經本院前次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號)發回更審意旨指明應予審究之事項,原審置而不論,致瑕疵依然存在。㈢、原判認定被告於姦淫○○得逞之後,以毛巾覆蓋○○臉上掩住其口鼻,致其因酒醉而昏迷缺氧之○○,加速供氧失調而窒息死亡等情。惟被告何故以毛巾覆蓋○○臉上?用意何在﹖該條毛巾究係乾燥之毛巾,抑或潮濕之毛巾?何以能掩住



○○口鼻而阻塞其呼吸?再者,依原判決認定之事實,被告於姦淫○○得逞之後,始再以毛巾覆蓋○○臉上。倘屬無訛,則覆蓋毛巾時,被告乘機姦淫○○之犯行業已結束,○○果因覆蓋毛巾而加速供氧失調致死,似與事前乘機姦淫罪之犯行無涉,分屬二行為,能否認定係被告乘機姦淫所致而發生死亡之加重結果?實非無深入研求之餘地。又依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鑑定書所載認為,○○係因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另○○於解剝時發現其嘴唇有瘀傷及肺泡有肺氣腫現象,其生前應該遭受到以手摀住口鼻而施暴,故○○之死因以酒精中毒為主,而摀住口鼻為加速死亡之因素(見相驗卷第四十四、四十五頁)等情,究否被告於姦淫○○時曾以手摀住其口鼻,致有上述傷情並因而死亡?上述鑑定報告認○○曾遭他人以手摀住口鼻而施暴一節,何以不能採信?而被告是否於姦畢時發現○○已死,才以毛巾覆蓋○○臉上?否則,被告實無緣無故於姦淫得逞後猶將毛巾覆蓋○○臉上之理?凡此疑點,原審未予釐清並深入審究,尚嫌未盡調查能事。㈣、原判決既認定被告係乘機姦淫○○,因而致○○於死。但其理由却謂被告對仍屬幼童之被害人再予強姦「殺害」,以指被告故意殺害○○;嗣又謂被告意在姦淫被害人,衡情應無致被害人死亡之意云云(見原判決第十四頁第六、七行及第十五頁第十三行),前後理由、用語不無矛盾。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
法官石木欽
法官郭毓洲
法官吳三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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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