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65號
原 告 林惠玲
被 告 大騰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禎娟
被 告 吳國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5 月9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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