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中秩字第9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廖湘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4月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000112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湘維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0年3月31日凌晨2時30分許。(二)地點:臺中市○區○○路19巷20號(竹林雅緻汽車旅館 728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蔡孟學姦淫, 代價為新臺幣6,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廖湘維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蔡孟學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經警查獲,並有現場紀錄表、現場圖各1份、照片6幀附卷 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 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