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6號
KMDV,96,訴,36,20110411,3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莊國棟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李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