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6號原 告 莊國棟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被 告 李宗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珈禎 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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