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訴字,100年度,2號
CCEV,100,潮訴,2,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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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清連
      林尤菊
      林坤濱
      林坤傑
      林慧虹
      林慧純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   告 林瑞玉
      林瑞美
      林文榮
      蘇榮長
      蘇金美
      蘇正雄
      蘇政輝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被   告 張潘初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1,4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計算式:400 ×元(7328+7898+3542)平方公尺×1/5=1,501,
44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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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