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訴字第2號
原 告 林清連
林尤菊
林坤濱
林坤傑
林慧虹
林慧純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
被 告 林瑞玉
林瑞美
林文榮
蘇榮長
蘇金美
蘇正雄
蘇政輝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被 告 張潘初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繳納部分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1,44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4,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計算式:400 ×元(7328+7898+3542)平方公尺×1/5=1,501,
4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