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0年度,75號
CCEV,100,潮簡,75,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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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簡字第75號
原   告 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聖諭
訴訟代理人 林居生
被   告 徐榮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28日向其借款新臺幣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6年11月28日起至99年11月2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還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自99年3 月28日起即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擔保放款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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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