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59號原 告 國際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白親訴訟代理人 黃鴻昌被 告 黃昭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6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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