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0年度,80號
SDEV,100,沙小,80,201104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80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清泉
訴訟代理人 陳源龍
被   告 潘順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