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327號原 告 許文達被 告 徐忠義 徐忠慶 徐雲騰 徐江湖 徐合益 徐合興 呂徐錦雪 林徐芬芳 徐櫻雲 簡益三 簡慶生 簡佩玉訴訟代理人 簡益川被 告 徐籃松訴訟代理人 徐藍翊被 告 徐平川 徐宇楠 徐藍科訴訟代理人 徐來燦被 告 徐本堂 徐火煥 徐鉅陞訴訟代理人 徐世陸 李瑞雯 李瑞龍 鄭詩釧 黃語瑄 簡麗卿訴訟代理人 陳中釗被 告 詹楊秀霞 詹龍雄 徐堅中 徐壹豐 徐靜鄉 徐春鄉 徐啟亮 徐明光 徐一雷訴訟代理人 徐條陽被 告 徐林月皓訴訟代理人 徐藍增被 告 徐藍弘 徐明鈺 徐玉容 徐嘉穗 鄭栩莛 楊金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0 年5 月26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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