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0年度,105號
TYEV,100,桃補,105,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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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長谷建設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坤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玉僑敖志美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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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建設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