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0年度,288號
TYEV,100,桃簡,288,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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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陳武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巧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及於調解程序中繳納之裁判費3,960 元外,尚應補繳
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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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