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保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0年度,467號
TYEV,100,桃小,467,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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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467號
原   告 游兆權即億通當舖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保管費事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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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