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0年度,182號
TYEV,100,桃小,182,201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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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82號
原   告 馮立偉
被   告 百佳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百佳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百佳公司)業經經濟部 以民國100 年3 月3 日經中三字第10031695610 號函廢止公 司登記在案,此有被告百佳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1 份在卷可 稽,是被告百佳公司既經解散,則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 條之規定,自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依同法第85條之規 定,以該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及向其等送達訴訟文書。 然原告對於無訴訟能力之被告百佳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則係 以被告楊曉嵐為被告百佳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起訴,經本院以 100 年度桃小字第18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具 狀補正補正被告百佳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 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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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