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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調字,100年度,78號
TYEV,100,司桃簡調,78,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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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簡調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李秋月
代 理 人 唐治民律師
相 對 人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代 理 人 曾金文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
  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37,911 元,應繳裁判新臺幣4,7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240 元。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
  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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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品金屬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