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668號
PCEV,99,板簡,668,201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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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温淑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春岩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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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